关务小二 发表于 2020-1-13 16:29:09

五部委: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能源局2020年1月8日
政策解读: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进一步调整完善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

与修订前的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主要进行了以下调整:
取消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进一步发挥进口税收政策效用;
将政策管理牵头部门调整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利于发挥产业主管部门优势,简化政策管理流程;
明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新管理办法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修订前的管理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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