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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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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填制——启动国与运抵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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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4: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各位大神大家好,现在有一个报关单填制的问题想请教各位,请帮忙解答,感谢!
我公司在香港有一个仓库,所有进口原材料,不论是到其他国家自提,还是供应商交货的,都需要先到香港,再由香港的贷代统一安排到珠海,那么我们在进口报关单的启运国一栏,应要怎么填呢,是填供应商所在的国家还是香港?还是和贸易方式有关系?比如FOB 日本与FOB hk,但货物都需要到香港仓库再发到珠海,启运国应该怎么填?

出口也是相同的问题,所有成品发到香港仓库后再发给不同的客户,那么在运抵国这一栏,是填香港还是所知的最终客户所在国家呢?
希望大神能帮忙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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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14: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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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09: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启运国的填制规范来看,需要您明确一下是否在香港发生过商业性交易,如果发生过,则启运国为中国香港
报关单录入代码为110,否则,启运国为供应商所在国。

附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启运国的填制规范,供参考。
十、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点评

感谢回复。 这个填制规范也是研究了很久。 后来咨询了海关的12360,有些客服人员还是很负责的,确定之后回复了电话给我。 如下内容来自海关12360的解答,供大家参考: 海关认可的中转只基于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下,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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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1: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wx_s0uI8 发表于 2021-5-31 09:20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关于启运国的填制规 ...

感谢回复。

这个填制规范也是研究了很久。
后来咨询了海关的12360,有些客服人员还是很负责的,确定之后回复了电话给我。
如下内容来自海关12360的解答,供大家参考:
海关认可的中转只基于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下,且有中转单的才可做为中转国(地区),类式于这种入仓之后再发货的,已不属于中转的范围。
如是大船转小船等是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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