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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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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4 10: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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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20年11月6日起,对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间甲酚征收保证金,保证金比率为27.9%—131.7%

应国内间甲酚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9年7月2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产自上述国家(地区)的进口间甲酚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相关规则进行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作出上述肯定性初裁裁定。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50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9年7月2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9年第3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存在倾销,国内间甲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0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

被调查产品名称:间甲酚,又称间甲基苯酚。

英文名称:m-Cresol、meta-Cresol、3-Cresol或3-Methyphenol。

化学分子式:C7H8O。

化学结构式:
化学结构式.jpg

物理化学特性:间甲酚在常温下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有间甲酚气味,微溶于水,可溶于乙醇、乙醚、氢氧化钠等溶剂,可燃。

主要用途:间甲酚是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可用于生产维生素E、杀螟松、倍硫磷、二氯苯醚菊脂、抗氧剂CA、染料DPA、树脂增塑剂、压敏燃料等显影剂、百里香酚、薄荷醇等,广泛运用于医药、农药、抗氧剂、染料、香料、杀菌剂、防霉剂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211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北美沙索化学有限公司 131.7%
(Sasol Chemicals North America LLC)

2.美国沙索化学有限公司 131.7%
(Sasol Chemicals (USA) LLC)

3.其他美国公司 131.7%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27.9%
(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2. 其他欧盟公司 49.5%
(All Others)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54.8%
(Mitsui Chemicals, Inc.)

2.本州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54.8%
(Honshu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

3. 其他日本公司 54.8%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20年11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间甲酚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附件: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间甲酚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pdf (1.07 M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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