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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产函[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允许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七家大型铜冶炼企业开展进口铜精矿、出口铜及铜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七家企业是:
安徽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大冶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云南省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山东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
甘肃省白银红鹭铜业有限公司
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上述七家企业所属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名称、地址、加工能力、经营单位编码(13位)和组织机构代码(9位)等具体内容汇总,报商务部备案。
请上述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要求,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沟通,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
请主管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生产能力证明》等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并进行监管。
特此通知。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09年3月2日
相关政策: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清单(2020年12月1日实施)
商产函2009年3号文: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开展铜精矿加工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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