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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 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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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4 09: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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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公告
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1号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8月4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6号公告,决定由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5.8%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8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4号公告,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从4.1%-16.1%调整为8.6%-21.7%。

2021年7月13日,应中国腈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腈纶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腈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7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对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腈纶,又称聚丙烯腈纤维。
英文名称:Polyacrylonitrile fiber,或Acrylic fiber。
化学结构式:
928XE202207140918187183.png
R代表:CN或其他官能基团
产品描述:腈纶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共聚物制成的一种合成纤维,其分子链中至少有8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外观通常为白色(也可染为其他颜色)、卷曲、蓬松、手感柔软,酷似羊毛且保暖性高于羊毛,有“合成羊毛”之称。腈纶的相对密度较小,具有较好的化学稳定性(耐酸、耐弱碱、耐氧化剂和一般有机溶剂),优良的耐光性、耐热性、耐气候性和防霉、防蛀等性能。腈纶通常分为腈纶丝束、腈纶短纤、腈纶毛条三种规格。
主要用途:腈纶一般通过棉纺或毛纺纺成纱线后主要用于服装(如帽子、手套、围巾、人造毛皮、毛衫、针织运动服)、装饰(如地毯、窗帘)、毛毯、毛绒玩具以及户外(如车、船的罩衣)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项下。上述税号项下变性腈纶(变性聚丙烯腈纤维)和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不在征税产品范围之内。聚丙烯腈基碳纤维原丝是以丙烯腈为主要单体的经过聚合纺丝形成的产品,其分子链中至少有95%(质量分数)的丙烯腈重复单元;产品状态为无卷曲连续长丝丝束,拉伸强力(断裂强度)大于等于50cN/tex,并且延伸率(断裂伸长率)小于等于14%;产品用途为生产聚丙烯腈基碳纤维。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6年第31号公告、2017年第36号公告和2018年第7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

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日本依克丝兰工业株式会社    16.1%
(JAPAN EXLAN CO., LTD)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15.8%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东丽株式会社 16.0%
(Toray Industries, Inc.)
4.其他日本公司 16.1%
韩国公司:
1.泰光产业株式会社    8.6%
(TAEKWANG INDUSTRIAL CO., LTD.)
2.其他韩国公司 21.7%
土耳其公司:
1.阿克萨丙烯酸化学工业公司    8.2%
(Aksa Akrilik Kimya Sanayii A.Ş.)
2.其他土耳其公司    16.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7月1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2年7月13日
(来源:关务小二转自关务情报科,信息出处: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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