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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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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17 09: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0号(关于延长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期限的公告)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延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13日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令)

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小二君注:本次总署2020年第40号公告是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再申请办理第4次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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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7 15: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请问代理报关行是在哪个系统申报延期?互联网+海关还是单一窗口的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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