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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安全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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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7 10: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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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1.png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委、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产品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部署,深入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通过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意识,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坚决防止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守住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企业通过自查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组织企业通过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开展全面自查。自查工作以原材料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为重点环节,以生产设备、检验设施等为重点对象,逐一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立即整改。

(二)在生产领域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总局部署,结合本地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情况,进一步明确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指标、重点问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照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持续保持获证条件,必要时按照《产品质量法》要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三)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对严重违法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四)督促企业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根据企业自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排查情况,建立质量安全隐患台账,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要积极组织第三方技术机构帮助企业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优化企业生产流程和质量管理。要组织专业人员向企业就生产许可有关政策要求、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宣贯,帮扶企业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多渠道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认真组织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影响范围,掌握质量安全状况。需要向社会预警、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发布预警和通报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本次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要注意强化部门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开展联合执法。

(二)因地制宜,扎实开展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中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已部署开展相关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工作,既要排查到位,又要避免简单化、防止“一刀切”。

(三)注意总结,及时上报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标准。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6月30日前报送阶段性情况,11月1日前报送本次排查工作整体情况。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质量监督司  秦树桐

电  话:010-82262225

附件:1. 2020年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等3类重点工业品质量.docx (22.36 KB, 下载次数: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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