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 · 索引号:2019-1553051634017 | · 主题分类:公示公告 | · 文号:公告〔2019〕13号 | · 所属机构:认证监督管理司 | · 成文日期:2019年03月13日 | ·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0日 |
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 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有关安排的公告
公告〔2019〕13号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现就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相关安排公告如下: 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等信息的联网核查、通报和协作机制。 二、在2019年3月31日以前,继续由各地海关依据机构改革前的工作职能核发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三、自2019年4月1日起,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接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海关在验证工作中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不一致,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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