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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深圳海关关于明确关区公式定价备案受理部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备案管理作业,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4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结合我关实际,现对我关区受理公式定价备案部门予以明确: 首批公式定价进口货物的申报地海关,为受理公式定价合同备案申请、备案变更、备案作废等业务的操作部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0755-84398023、8439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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