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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减免税申请表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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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9 14: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减免税管理系统各栏目的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了《H2018减免税管理系统填制规范》,相应的,对减免税申请表的填报要求也进行了调整。今天我们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减免税申请表各栏目的填制要求以及单一窗口数据申报方面的注意事项,因篇幅有限,我们将选取填制要求发生变化以及以往容易填错的栏目进行重点介绍。
海关H2018减免税申报规范指南.png
一、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
减免税申请人的种类代码由过去的1位代码变为4位代码,前3位数字为征免性质代码,第4位英文字母为顺序号,表示同一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的不同享惠主体类型。如进口维修用航材政策(征免性质代码888)项下,享惠主体分为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空器材分销商,减免税申请人种类代码依次用888a、888b、888c和888d表示。
申报技巧:在单一窗口进行数据申报时,应先填报征免性质,随后在本栏目敲空格键,即可以弹出相对应的选项,选择符合的选项即可。

二、减免税申请人市场主体类型/代码
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类型”填报,未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减免税申请人无需填报。

三、收发货人
填报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名称。未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无需填报。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例如总公司签订了外贸合同,规定由某子公司具体执行的,填报子公司名称。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货物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填报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填报该单位住所地;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填报该单位办理营业登记地。

五、是否已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要递交,已经递交”、“需要递交,暂未递交”和“无需报告”进行填报。
选择“无需报告”有两种情形:
(一)按照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免税货物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的;
(二)上一年度没有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

六、申报地海关/代码
填报减免税货物进(出)口申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申报地的,可不填报。
易错提醒:本栏目填报的是报关单的申报地海关,不是减免税业务的主管海关。

七、进(出)口岸
填报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申请减免税审核确认时未确定直属海关内具体口岸海关的,填写直属海关名称。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例如进口货物从北京口岸进境转关运输到大连,填报第一进境地北京海关名称。
(二)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

八、政策依据
填报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所依据的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文号,详见文末链接,请根据征免性质选择对应的政策文件文号填报。
依据.png
政策依据对照表下载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 ... 10814340567989.xlsx


九、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单一窗口申报提示:如系统无对应成交方式代码,选择与实际成交价格最接近的代码,并在商品信息备注栏注明实际成交方式代码。例如实际成交条款为CIP,申报数据时应选择CIF,同时在商品信息备注“实际成交方式CIP”。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十、免税物资确认表、确认表有效期、免税物资主管单位
征免性质为“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勘探开发煤层气”及“海上应急救援”的,分别填报《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项下有关项目及进口商品确认表》的编号、有效期和项目主管单位名称。其他征免性质无需填报。

十一、使用地点
填报减免税货物进口后保管、使用的场所或地点。
关于减免税申请“使用地点”栏目填写的温馨提示:
1、减免税货物不涉及后续监管,此栏无需填报。如:航材、远洋渔业等项目。
2、经研究,该栏目填写无需具体到某房间号。总体上可参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地址,填制一定的区域范围,是否细化至保管/使用楼栋可按实际需求自主决定。可参考(但不限于)以下格式:xx路xx号xx学校xx学院、xx路xx号。


十二、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进行填报。
特殊情况提醒:征免性质为“进口维修用航材”的,需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该栏目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半角状态)分开。在单一窗口申报时,上述内容填写在“规格型号”下的“其他”栏内。

十三、商品信息备注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填报对商品信息栏目的补充内容。特殊情况填报如下:
(一)经审核确认的减免税货物是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口的,填报该批货物是分批进口的某设备的一部分。如:“合同号 DLSX20211129项下白羽鸡屠宰设备分五批进口之第三批。”
(二)征免性质为“远洋渔业”的,填报船名船号及自捕水产品申报单编号。
(三)由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所依托的单位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的,填报相关享受政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名称。
(四)减免税货物结转(转入),填报“减免税货物结转”及结转联系函编号。
(五)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为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活动,如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放置于其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或放置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临床使用,填报“放置于……医院使用”。
(六)新型显示器件重大项目项下进口新设备,承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办理分期纳税的,注明商品项号+“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享受分期纳税”。
(七)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进口新设备,承建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一并办理分期纳税的,注明商品项号+“不属于三个不免商品目录,享受分期纳税”。
(八)因商品信息栏目字段限制无法填写完整内容的,填报相关栏目名称及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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