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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提醒!海关总署延长汇总征税、滞纳金、滞报金缴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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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2-6 14:30: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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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由于疫情特殊时期,海关总署决定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

1、关于汇总征税
按照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由于疫情特殊时期,2020年1月份申报的汇总征税,申报日期延长至2月24日

2、关于滞纳金
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期间不计算滞纳金。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公布的企业复工日期为不早于2月9日24时(即复工日期为2月10日),那么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10日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2月25日内缴纳税款。

3、关于滞报金
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各地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即停工期间不计算进口滞报金。

小二君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便利措施,属于特殊时期特殊政策,而且各地复工日期不同,请参照本地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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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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