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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报运保杂费,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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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13: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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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吕友臣(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文来源:观沧海研究院

1、案例

近日,某海关认定某供应链公司,“自2017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期间,以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合计36票报关单存在漏报运保杂费情事。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4.3万元。上述行为影响了国家的税款征收,已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科处罚款人民币0.65万元。

2、评析

这是一份普通而又经典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说其普通,因其中规中矩,除引用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条款外,再找不到一点异于常处。说其经典,因其延续了当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贯风格,“极简”,简到一字不多,一个字也不能再少,既让人看不到事实细节,也别想挑出毛病。

不过这都不是我们要说的重点,我们今天要借题发挥的是运保杂费申报的问题。

3、相关规范条文

运保杂费申报问题,说到底就是完税价格审定过程中如何看待和处理运保杂费的问题。

有关依据主要集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

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章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

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再另行计入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货价+运费)×3‰
第三十七条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4、要点梳理

根据相关规范,梳理几个要点。

要点一:何为运保杂费,特别是杂费

运费、保费好说,杂费是啥。根据前述条文,有运费、保险费概念,没有杂费一说。大家理解不一,实践中操作各异。

一般来说,杂费也称运杂费,指与货物运输有关的费用,也就是条文中的“运输的相关费用”,如:货物装卸费、货物保管费、货车蓬布延期使用费、联运换装包干费、货物冷藏费、动物饲养费、破损货物的分拣费、运输代理费、多次使用的容器的填装与清洗费、目的港的换单费等等。

这些费用有些由承运人收取,有些则可能会支付给仓储保管方、工具设备出租方、码头、劳务提供方等。这些费用有的是运输直接相关,有些则是为了保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状态。

对运杂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实践中争议不断,也是被认定漏报的主要成因。如何判断,还是要抓住“是否与运输相关”这一标准,可以理解为完成、实现运输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或步骤或支出。

要点二: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地理位置上是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还有一个是操作动作是起卸。这里的“输入地点”应理解为,在承载进口货物的国际航行运输工具进入我国关境后,进口货物首次离开该运输工具的地点

如,一票货物从美国出口到中国,双方签订的成交价CIF上海,但货物经上海口岸进口,但并没有发生卸货行为,而是根据收货人的授意,经原运输工具直接运输至南京口岸完成最终卸货。此种情况下,货物在经过上海口时已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但由于货物在该环节没有发生实际卸货行为,即进口货物在最终达到南京口岸完成卸货前,并没有离开原运输工具。进口货物的国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和货物经上海口岸运输至南京口岸之间发生的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也均由买方向运输公司支付。故,完税价格应该是CIF上海+上海到南京之间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也就是说国内段运保杂费也要加上去。

在前述例子中,如果涉案货物经上海口岸进口,并在上海口岸转换国内船舶后运输至最终目的地南京,情况就发生了变化。由于货物在上海口岸进行了运输工具的转换,即从原来的国际运输班轮上转至国内运输船舶继续运输,该环节存在卸货行为,货物从国际运输班轮上卸下的地点,应当视为输入地点,在此之后发生的国内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不应当被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就是国际贸易合同CIF香港的情况,最后要加上深圳口岸起卸前的运保杂费。

要点三:买方实付或应付的费用

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且买方没有另行支付的也就是说,买卖双方的交易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运输及相关费用,且费用项目涵盖至“输入地点起卸前”,这种情况,很简单,双方交易价格就是完税价格。

实践中,也存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的情形,或者说买方需另行支付的。此时,需要根据买方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完税价格。两项标准:一是上述费用必须与运输过程有关;二是上述费用必须发生在“输入地点起卸前”。

要点四:运费无法确定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常见的买家自行运输的情况,如,航空公司购买的设备自行空运至进口国。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虽然不用实际支付运输费用,但运输的成本是存在的。这一情况下,可以使用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

要点五: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要点六:仓储费用

仓储费用是运输相关费用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相对比较复杂,分几种情形:
一是买方为卖方承担的费用。如果买方为了购买被估货物,必须以仓储费用的名义承担卖方发生的费用,则上述费用属于销售行为发生的前提条件,应计入被估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二是运输途中因航线安排而短暂停留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仓储行为是运输途中的正常情况,仓储费用与运输过程有关,应作为运输的相关费用计入完税价格。

三是买方购买货物以后,在向中国运输之前,在出口地存储发生的仓储费用。由于上述仓储行为是买方出于经营安排的考虑,与运输过程无关,因此上述仓储费用不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同时仓储费也不属于价格调整项目的其他列明费用,该笔费用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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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1 14: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好多人会漏掉得发至大陆关境的运保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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