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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海关总署关税司: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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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4 09: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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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管函〔2021〕8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5号)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2021-2030年支持民用航空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16号),现将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政策规定的民用飞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国内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空器材分销商(以下统称“航材进口单位”)名单,由民航局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附第一批具有免税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资格的进口单位名单

二、免税进口的维修用航空器材清单(以下简称“免税航材清单”),由民航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并由民航局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三、航材进口单位进口免税航材清单范围内的航材,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在填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时,应按规范申报要求,将航材的件号或型号、标号填在相应商品项的“规格型号”栏目项下“其他”栏中,对于填报的一项商品涉及多个件号或型号、标号的,每个件号或型号、标号之间应使用“;”(半角状态)分开。对应的报关单也应按上述要求填报。

四、主管海关应对照航材进口单位名单、免税航材清单等相关材料,对航材进口单位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免税范围的进口维修用航材,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制发《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对于超出免税范围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航材监管方式及征免性质.jpg
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
政策项下进口商品的征免性质为: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简称“进口维修用航材”,代码888),
对应监管方式为:
一般贸易(代码0110);
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
来料料件内销(代码0245);
来料成品减免(代码0345);
进料料件内销(代码0644);
进料成品减免(代码0744)。

五、航材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民航局确定该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将确定结果和变更登记日期函告总署,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

总署转发民航局确认其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的结果前,航材进口单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航材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可予受理。

经民航局确认不再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申报进口的航材,停止享受免税政策。

六、对于第一批航材进口单位名单中的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航材进口单位名单函告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的航材,已缴纳的应免进口关税依申请可准予退还。有关航材进口单位应于第一批航材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七、免征进口关税的维修用航材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八、请各海关将本通知相关内容告知相关航材进口单位,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关税征管司反映。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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