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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4号 关于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4号
【发文日期】2021年10月28日
2021年9月6日,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据此继承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商务部进行了调查并作出继承税率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适用税率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起为期5年。其中,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33.6%,“其他日本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69.1%。
二、调查程序
2021年9月6日,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是出光兴产株式会社与狮王株式会社合资成立的股份公司,2021年4月1日完成股权变更,出光兴产株式会社拥有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100%的股权,2021年7月1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请求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交了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注册登记簿、股份转让协议、关于更名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通知、更名前后公司章程、股东名单、管理层名单、生产设备清单、产能产量、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名单、销售客户名单等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聚苯硫醚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聚苯硫醚产业未提出异议。
2021年10月9日,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补充提交了相关材料。
三、继承税率的决定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要求并附有相应证据,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聚苯硫醚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供应商关系和客户基础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3.6%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Lion Idemitsu Composites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聚苯硫醚,适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69.1%的反倾销税率。
四、本公告自2021年10月29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1年10月28日
来源: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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