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05.24更新) | 中国对美国(07.20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至2024.10月)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员绑定 | IC卡购买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3/429/430/612/629证书填报
报关单填制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6714|回复: 0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

[复制链接]

3729

主题

4747

帖子

2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26403
发表于 2021-11-1 10:32: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7号(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9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有注册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先获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其产品方能出口。企业注册信息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二)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三)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四)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五)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见附件1);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见附件2);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五)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第六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第七条  需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要求配合做好相关检查工作。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八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第九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第十条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一)生产场所迁址的;
(二)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三)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一)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四)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五)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第(四)、(五)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

第十三条  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第十五条  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2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doc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doc
来源:关务小二转自海关总署。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10-11 00:36

关务小二官网 www.guanwuxiaoer.com

© 2018-2024 关务小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