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关务律师,我们的主要工作是在关企争议中提供抗辩服务。“抗辩”一词其实并没有一个完整的官方定义,但是在某些特定的程序中,它可以对应理解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行为。
简单讲,陈述权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表述事实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提出异议、表明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我一直很想认真和深入的聊聊在发生关企争议时,企业应该怎样进行有效的陈述和申辩,比如帮助企业理解怎样写《情况说明》才能达到陈述和申辩的作用。但今天我们先聊聊在什么情况下,企业是拥有陈述和申辩权的,也就是权利的来源和应用场景是什么,以后我们再研究如何行使该等权利。1、最典型应用场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告知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当场口头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且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海关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应当有书面记载,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六十八条 海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者意见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第六十九条 海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但是海关发现新的违法事实的除外。
文书:
2、新增场景:失信企业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海关在作出认定失信企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企业拟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海关拟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告知企业列入的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移出程序及救济措施。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海关拟认定失信企业决定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书面提出。海关应当在20日内进行核实,企业提出的理由成立的,海关应当采纳。
文书:
3、场景: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九条 海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能够确定具体利害关系人的,应当直接向有关利害关系人出具加盖本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且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利害关系人为不确定多数人的,可以公告告知。 告知利害关系人,应当同时随附申请人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 海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应当纳入海关行政许可审查范围。
行政许可范围:
4、场景: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场景:撤销知识产权备案
法律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撤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三、海关总署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备案的决定,应当事先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海关总署进行调查,可以要求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的申辩意见。
需要提及的是,实践中,但凡企业对海关行政执法行为存有异议,都是可以随时提出自身意见和主张的。
但在上述场景下,属于法律规定明确赋予企业拥有陈述、申辩权的情形,其中有部分场景明确规定海关必须向企业书面告知企业权利且必须听取和记录企业陈述、申辩内容的。 这意味着海关如果没有按法律规定执行,则属于程序缺陷,企业可以就此提出撤销行政行为或申请行政行为无效。
来源:本文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海关团队赵晶律师授权发布,如需转载,请向赵晶律师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