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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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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0 11: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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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业务指引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条件
1 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 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3 有相对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成品库/区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4 具备相应的防疫除害处理措施,防疫除害处理能力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5 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厂检员,熟悉生产工艺,并能按要求做好相关防疫和自检工作
6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包括卫生防疫制度、原辅料合格供方评价制度、溯源管理制度、厂检员管理制度、自检自控制度等



申请材料

初次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及分类管理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2企业厂区平面图及简要说明
3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各环节的技术指标及相关说明
4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主要原辅料清单、自检自控计划

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出口动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申请
2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变更项目的生产工艺说明、产业政策证明材料)

延续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延期申请书

注销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注销申请书

办理流程
1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提出网上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注册登记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其他事项
2012年4月30日,《中国木制工艺品输美检疫要求最终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的出台给我国木制品出口带来了很大影响。为了避免相关出口木制品退运及后续追责,中国海关开展了输美木制工艺品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该法案适用于由竹、木、藤、柳等天然成分(或含部分天然成分)制成且直径大于1厘米的初加工木制工艺品(以下简称“木制工艺品”),主要包括雕刻品、篮子、箱子、鸟窝、户外用具、干花、人造树、网格塔、花园栅栏板或篱笆和其他初加工木质产品等。

在注册登记要求方面,硬件设施应满足如下条件:
1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及场地地面硬化,无积水
2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分开或具有有效的隔离措施
3厂区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包装及成品存放区划分明显,相对隔离
4有封闭式独立的成品存放场所
5成品库干净卫生,产品堆垛整齐,标识清晰
6成品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7包装场所防疫设施和卫生状况良好,生产加工场所定期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检疫处理应满足如下条件:
1生产企业须具有符合美方检疫处理效果要求的检疫处理设施,并获得产品检疫处理的批准
2生产企业自身不具备检疫处理设施的,应委托经认可的处理企业对其产品进行检疫处理
3检疫处理过程应符合美国热处理、窑干或熏蒸处理要求
4输美木制工艺品生产企业检疫处理技术人员须经培训合格,能够按照美方要求进行检疫处理操作

质量管理应满足如下条件:

1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包括生产管理体系、有害生物控制体系、溯源管理体系等
2生产企业的检验员须经培训合格,能够对生产、处理和贮存期间的检疫、追溯措施进行监督
3企业的生产加工、检疫处理、溯源管理和生产活动应有记录并保留两年

溯源管理应满足如下条件:
1确保成品生产批次能溯源到检疫处理环节
2确保装载木制工艺品的运输包装上具有可辨认的产品生产商标识,标识包含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号和生产批次信息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信息来源:宁波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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