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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的一点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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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7:0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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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开年的第一个重磅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发布,结束了海关在关于特殊监管区的综保区的管理方法无对应的总署令的历史。目前综合保税区管理参照《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办法》)实施,已不能满足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以及海关监管的新要求,有必要制定海关规章予以规范。
        首先我们先看看之前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行办法》,2005年11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发布、根据2010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0号、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2018年5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均在这个文件生效后废止施行。之前苦于在套用总署令的时候,很多情况下没能找到具体标的物的法规,很多政策只能套用已发布的文件,现在随着管理办法的发布,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
        我们应该看到的是,随着管理办法已总署令的方式公布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会针对颁布对应的法规来规范于综保区发展相配套的法规,是对11个部委均有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预见的是,整个管理体系在不断完善,这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事情。
下面我来说说我对这个管理办法的理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分析:其实综保区作为境内区外,这个形式已经有很成熟的经验了,但是,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旧发展模式也需要发生变化,发展的不断转型,现在特殊监管区作为国家发展的催化剂,越来越多的新业态会在特殊监管区试点发展。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分析,所以这一次把检验检疫、食品、动植物等囊括进来了。也是考虑到新业态的需要。举个例子:跨境电商开展食品类等的业务。

第三条 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解读:封闭,可以理解为物理围网和天然围网,这个其实是封关运作的另一种提法。具体怎么封闭,是有很多方法的。

第五条 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解读: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跨境电商、期货,感觉除了金融结算,综保区可开展的业务很全面。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除外。
解读:保税区域,因为不进入到国内市场流通环节,可不进行许可证等证件管理,免予提交涉及到的证件,但是一旦需要进入关境内,需要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关手续。
解读:又一次提到了如实申报这个概念了。申报的是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解读:常规来说,区外区内进出货物,注意并不是“进出境货物“。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
解读:规定了内销征税时,应当选取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内企业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运往区外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解读:固废的处理,按照国内对固废的规定办理,关外境内的体现。

第二十五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解读:可以把范围衍生一下,就是特殊监管区之间的流转,是流通的概念。例如码头作为监管区,是可以和综保区进行联动的。

第二十七条  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委托加工用料件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报备。
解读:综保区内可以作为监管工厂的概念,还是一样实行的手账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自用机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模具或者办公用品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检测、维修期间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合保税区。因故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书面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前款规定货物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维修并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检测、维修合同期限内运回综合保税区。
解读:自用机械设备运往区外维修,有两个流向:一个国内、一个是国外。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的,外发加工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加工完毕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综合保税区。
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税;残次品、副产品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应当对有关关税配额进行验核、对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解读:可以把区内企业假设为国内开展加工贸易的工厂,按照外发加工的模式进行外发,结合现在海关对外发加工实施登记管理,手续简单了很多。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并依法向海关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内生产许可。
解读:在综保区里面的企业还是接受区外国家法律的限制,该登记就要登记。改注册就要注册。

第三十六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稽查、核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的稽查、核查,如实提供相关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解读:海关的稽核查制度无处不在,需要企业做好合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内企业开展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可以申请免于担保,根据海关担保规定办理,通用于区内区外。所以就是在综保区内,也是存在大量的担保事宜的。

根据海关的解读,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
(二)        进一步统筹两个市场,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
(三)        优化监管、简化流程,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四)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适应海关新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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