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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 | 企业注册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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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 |企业注册篇(二)
广州海关12360 2021-12-30 18:23
继海关总署今年发布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令)和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后,连续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释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释义,及2021年第103号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帮助相关食品进口企业、一线执法关员更好地理解新规规定,广州海关通过问卷调查、联学联训等多种方式开展海关总署248249号令政策法规宣贯活动。
近日已发布问答系列第一期: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企业注册篇
今日,接着就企业注册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一起看看吧!
问:以前有过输华贸易记录的食品,是否在注册成功前仍能进口?中文标签如何标注?
答:根据103号公告要求,202211日起启运的输华食品,在进口申报时应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实施2020版申报项目的海关申报进口食品,应在“其他企业”项下的“其他企业类别”栏选择“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编号或企业名称”栏填报该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
根据248号令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 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但需注意,如果要标注在销售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其标示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249号令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 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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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关员正在验放一批进口大米
问:请问境外生产企业应从该国哪些相关部门机构可以拿到推荐和分配号?怎样通过官方推荐向海关总署申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答:根据248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该条释义显示:“不同国家(地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主管当局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对不同食品种类由不同部门机构负责管理, 例如日本的厚生省及农水省,美国食药局(FDA)、农业部(USDA)、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烟酒枪炮及爆炸物管理局(ATF)等部门,有些国家对同一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也分由不同部门进行管理。
本规定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职责分属不同官方机构承担,则相应官方机构应根据自身职责分别对接海关总署,或由其中某一官方机构负责统一对接海关总署,由其组织承担官方推荐、协助评估审查及复查、监管督促本国企业等职责”。
根据103号公告要求,248号令第七条所列18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其注册系统账号,通过注册系统按流程提交申请。境外主管当局的注册系统账号,由海关总署予以分配。248令第七条所列18类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自行申请其注册系统账号,按注册系统流程提交申请。
推荐注册流程如下: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分配境外企业的系统账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填写企业申请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受理 海关总署审批(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问:18类以外的产品是否必须授权中国代理申请?
答:根据248号令第九条释义:“本条明确第七条所列18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要求,18 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而不必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进一步简化申请程序要求。
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境内外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问:一企业有多个许可生产证明文件号,请问是申请一个注册号并一并上传多个生产证明文件,还是分开申请?
答:一个生产场所可以对不同产品类别申请多个在华注册编号,一个企业名称也可以按不同产品申请多个在华注册 编号,但不允许多个生产场所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或是多个加工企业使用一个在华注册编号。
关联文章:
海关总署248.249号令系列问答|企业注册篇 (一)
供稿:进出口食品安全处、技术中心、海珠海关
协审:越秀海关、河源海关、清远海关、佛山海关驻顺德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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