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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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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8 09: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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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1月26日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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