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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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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8 09: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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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
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1月28日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海关总署。
【相关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
2. 关税司: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
3.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公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
4.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5.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文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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