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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羊肉进口(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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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8 16: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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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智利羊肉进口。现将中国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22年2月16日

中国进口智利羊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智利输入绵羊和山羊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智利羊肉指冷冻和冰鲜剔骨和带骨绵羊肉和山羊肉【羊经宰杀、放血后除去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躯体部分】及羊副产品(包括羊心、羊肝、羊肾、羊头肉、羊软骨、羊心管、羊食管、羊气管、羊舌、羊唇、羊脸颊肉、羊蹄筋、羊横膈膜、羊尾)。
碎肉、肉糜、绞肉、下角料、机械分离肉及不可食用羊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智利境内,在智方的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智利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羊肉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经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智方确认其境内没有羊痒病、绵羊痘和山羊痘,且智利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认可的非免疫无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无疫和牛海绵状脑病风险可忽略国家。
(二)输华羊肉的活羊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智利,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2.来自于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结核病、炭疽、羊布鲁氏菌病、副结核、绵羊附睾炎、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地方性流产、梅迪-维斯纳病、Q热,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细粒棘球蚴病临床病例的农场。
3.来自于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智利动物卫生法规及OIE列出的疫病及传染病,存在可疑畜群感染或确认感染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4.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5.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来源的肉骨粉和油渣。
6.从未使用过中国和(或)智利禁止或未批准使用的兽药和/或饲料添加剂。
7.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羊以及来自未在华注册企业的羊和其它种类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用于生产输华羊肉的羊:
(1)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
(2)来源于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农场,依照中国和智利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实施宰前宰后检查,结果合格;
(3)所有屠宰羊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腺体组织已去除。
2.执行智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证明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限值不超过中国、智利法律法规和/或国际标准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
3.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没有受到核辐射污染,符合中国、智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4.产品不得与其它种类的动物产品、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规定的产品、非本企业的产品、不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一起加工。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6.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如新冠肺炎流行期间,企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如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发布的《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肉类在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未被交叉污染。
(四)存放要求。
贮存羊肉的冷库应设有贮存输华羊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羊肉应至少随附1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智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证书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必填)写成,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智方应提供官方肉类检疫印章印模、兽医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证书电子信息发送邮箱地址(如适用)等资料给中方备案。如有更改、变换,应至少提前1个月向中方通报。
智方应于证书签发后48小时内,通过中方指定途径将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电子信息发送至中国海关,以便中方进行口岸检查。智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无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产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智利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且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西班牙文标识,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限、贮存温度等内容,加施智利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从包装、贮存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智利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羊肉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冰鲜羊肉中心温度介于零至4℃。产品装入集装箱后,在智利官方监督下施加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输华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羊肉(不论是否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智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输华冰鲜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输华冰鲜非真空包装羊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七、其他要求
获准输华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应符合以下加工卫生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根据中国和智利的法律法规,本加工卫生要求所指的羊副产品均属于人类可食用肉类产品的范围。
2.智利已针对输华产品建立了包括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3.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可以追溯到来源地。
4.只有取得注册的羊肉生产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羊副产品,其羊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须获得中方认可。
5.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已经纳入智利国家残留物质、污染物质和微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并定期向中方提供其年度监控计划和监控结果报告。
6.所有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羊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要求。
(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车间,与羊肉的去骨和分割相对隔离。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智利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各类输华可食用羊副产品应设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羊蹄、尾加工处理间应设浸烫池、脱毛机和清洗机等设备。
2.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羊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得相互串岗。
3.温度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至4℃之间。加工分割间、包装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蹄、尾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贮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可食用羊副产品冻结时间和终产品中心温度要求应与同品种羊肉产品保持一致。可食用内脏预冷后,其中心温度应当保持3℃以下。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置制冷、保温设施。
4.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可食用羊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病变组织、分泌物、伤斑、脓包、淋巴结,无粪污、胆污、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羊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羊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有专门区域贮存并明显标识。
5.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制定可食用羊副产品微生物监测计划,保存记录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测数据。可食用羊副产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应符合相关微生物要求。

来源:关务小二整理自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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