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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 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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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6 11: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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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4号(关于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同意在原有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2个港口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

二、跨境运输过程中,运输企业须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

三、其余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附: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关于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42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许将粮食、木材、铜等三种涉证商品纳入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粮食、铜以集装箱运输,木材以散装形式运输。
二、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宁波口岸的基础上,增加黄埔、泉州、汕头和洋浦口岸。
三、允许从事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使用返程集装箱,运输除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制类商品和涉及征收出口关税商品外的货物;返程货物集装箱由海关在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施加关锁,并经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路线运返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口岸。
四、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0年第49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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