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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30 10: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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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y123 于 2023-7-12 10:06 编辑

1.《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74号):一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
特殊情形下的税率日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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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127):
1427XE202307071433514227.png 1427XE202307071434173372.png 1427XE202307071434324764.png
3.《补充申报》
4.《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20号令):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九海关可以直接撤销相应的电子数据报关单10日10日3日
5.《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103):八进口申报时间运输工具14日内,出口装货的24小时前;九申报日期;十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海关接受重新申报的日期;
6.《查验管理办法》(138号令):十一复验;十二径行开验
7.《直接退运》(217号令): 第三条直接退运的情形;六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8.《集中申报》(169号令):三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无集中申报的要求;
9.《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51号令):第十条 海关可以采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及时公示下列信用信息,并公布查询方式:;第十三条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90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5年复核一次;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提出高级认证企业认证申请:二十三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三十二海关按照较低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10.《海关法》:第六条海关可以 行使下列权力; 第六十条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六十一税收保全措施
11.《海关统计条例》:第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12.《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六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违反本条例,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海关责令其继续履行法律义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被担保人从事有关海关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有关海关业务的注册登记。
13.《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十六向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八条 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收货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已发生残损、短缺的商品,应当在卸货口岸检验;二十四出口商品的检验
14.《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第二十二条 检疫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现场检疫
15.《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49号令):第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合格评定;十八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第五十三条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
16.《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171号令):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检验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检验
17.《化妆品检验检疫》(143号令):
18.《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准许证》
19.《减免税管理办法》:
20.《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160号令):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 第八条  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特殊物品交运前向目的地直属海关申请特殊物品审批。
21.《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2.AEO (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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