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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商务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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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17:2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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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墨类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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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拟出口石墨物项是否属于受管制的两用物项?
答:出口经营者应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相关规定,判断拟出口的石墨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

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二)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在线申请石墨两用物项出口许可http://egov.mofcom.gov.cn/xzxksx/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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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2023年第39号公告中对人造石墨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三项指标的描述应如何理解?
答:同时满足①高纯度(纯度>99.9%)、②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③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这三项指标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经营者在办理相关出口许可申请时,应在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的技术说明或检测报告中列明其纯度、抗折强度、密度的实际值。

三、人造石墨粉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人造石墨粉不具备抗折强度技术指标,不能同时满足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要求,所以人造石墨粉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四、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增强的石墨制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答:使用金属或纤维等材料(如棉纤维、玻璃纤维、石棉、四氟芳纶、聚四氯乙烯)增强的石墨盘根、石墨垫片、石墨复合板、石墨线、石墨环不属于当前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五、申请表中数量以千克为单位,合同中是其他计量单位,如何处理?
答:部分石墨类物项出口合同以磅、片、个等为计量单位,在填写出口许可申请表时,企业需要将计量单位折算为千克,并提供折算情况说明。

六、《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提供原件吗?
答:需要提供原件,且需最终用户负责人亲笔签字和盖章。

七、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如何填写?
答:出口经营者应充分了解核实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在申请材料中对最终用途的描述应具体、准确,如生产发动机垫片、耐火砖、阻燃剂等,而非泛泛说明使用领域。

八、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拟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可以有差别吗?
答: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对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中英文描述应完全一致。

九、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答: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提供中间商与进口商/最终用户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材料。

十、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是否可以其签名章替代?
答: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处须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能以签名章替代;如其他人员代签,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十一、补充出口数量合理性说明有什么要求?
答:出口经营者可结合对最终用户的历史出口情况,以及最终用户生产经营规模、进口需求等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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