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小二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最新海关商品编码全维度数据查询
输入验证码,即可复制
微信扫码关注,发送“验证码”获取
为打击违规引用困扰,现已启用公众号人机验证
中美关税在线查询系统 中美贸易:美国对中国(12.26更新) | 中国对美国(12.22更新) 3C目录清单 | 进口旧机电 | 特殊业务 | 2024年关税表海关总署法规 | 海关公开信息目录
海关汇率查询(已更新2024.5) IC卡:操作卡延期 | 法人卡延期 | IC卡解锁 | 信息不足 | 单一窗口缓存清理教程 | 频繁提示安装控件 | 报关人员绑定成交方式、运费及附加费规范申报指引
410/411/429/430/612/629证书退单
报关单填制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许可证
查看: 4358|回复: 0

六部门: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复制链接]

3647

主题

4608

帖子

9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91630
发表于 2021-3-22 15:3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关税则书籍优惠订购,包邮含发票,额外赠送关税查询系统使用积分
据海关初步统计,2020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1.6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1.1%。跨境电商作为新兴贸易业态,在全球疫情冲击下呈现逆势增长态势,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新亮点。

日前,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可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png

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3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顺利推进,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018年11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出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2020年进一步扩大至86个城市及海南全岛。政策出台以来,各部门认真履职尽责,完善政策体系,各地方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试点落地见效。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在丰富国内市场供给、带动相关行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下一步,商务部等六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密切关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发展,积极加强业务交流指导,支持试点城市开展业务,充分发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积极作用,带动扩大优质商品进口,更好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商务部1.png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 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

商财发〔2021〕39号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什么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1239)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其中,“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跨境进口一般常见有两种进境模式,即1210网购保税备货,9610海外直购进口。至于要选择哪种方式,根据自身情况而定,两种模式优劣势对比如下:
1210.png

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
近年来网购保税进口蓬勃发展,业务量占跨境电商零售进口80%以上。
网购保税进口在全国范围内区域(中心)开展;其中,目前全国共有86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内的区域(中心)开展网购保税进口适用1210,其他范围适用1239(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A)。

网购保税进口主要有以下6个环节:
跨境电商商品通过国际物流批量运输至境内;
办结一线进境通关手续后,进入区域(中心)专用仓库仓储备货;
境内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区域(中心)内网购保税商品;
相关企业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申报《申报清单》;
海关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统一版系统审核《申报清单》;
《申报清单》放行后,仓储企业根据订单分拣打包,办理出区域(中心)手续由国内物流送递境内消费者。

海关对于网购保税商品依托金关二期系统实施账册管理模式,设有“跨境进口”专用账册,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以在不同区域(中心)之间、同一区域(中心)内不同企业间流转,以及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以与保税货物之间进行状态互转。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关务小二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法律顾问:浩天律师事务所|关务经贸争议解决与诉讼|中美关税查询|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关务小二 ( 粤ICP备20008463号-3 ) |粤公网安备44030802000522号

GMT+8, 2024-4-26 16:34

Powered by Discuz!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