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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和《信用修复申请书》填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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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8 11: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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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和《信用修复申请书》该怎么填?
2021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6号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其中需企业提交的两类法律文书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PART 1《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填表说明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png
(一)企业名称:请填写企业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规范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三)业务类型:共包含9种类型: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报关企业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4.进出境快件运营人
5.水运物流运输企业
6.公路物流运输企业
7.航空物流运输企业
8.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9.其他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TIPS:
请申请企业按照自身对应类型进行勾选,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一家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了多个管理类型,例如某家企业在海关管理中既是物流运输企业、又是报关企业,请同时勾选相应选项;又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身份同时可能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是“报关企业”,请按实际情况同时勾选。
(四)联系人:填写联系人姓名及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号码,注意不要随意更换联系人,避免后期无法联系到企业。
(五)申请及盖章:正确填写企业所在地海关名称,填写申请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PART2《信用修复申请书》填表说明
信用修复申请书.png
(一)企业名称:请填写企业全称,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请规范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
(三)修复情形和证明材料:
1.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1年的:
构成走私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依法处罚的。
对于符合此项修复情形的,应当勾选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配合海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6个月的:
非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单证(以下简称“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
报关企业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上年度相关单证票数无法计算的,1年内因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非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报关企业处罚金额累计超过30万元的。
对于符合此项修复情形的,应当勾选并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3.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被认定为失信企业满3个月的: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
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6个月仍未缴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并且超过1万元的。
对于符合此项修复情形的,应当勾选并提交相关税款缴纳完毕的证明材料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
(四)整改情况:申请修复的失信企业对所存在的违法行为说明相关整改情况,字数较多的可附页。
(五)联系人:请填写联系人姓名及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号码,注意不要随意更换联系人,避免后期无法及时联系到企业。
(六)通讯地址:请正确填写企业通讯地址,如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路XX号。
(七)申请及盖章:请正确填写企业所在地海关名称,填写申请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来源:关务小二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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